
洗手液/洗手液可以根據化妝品法規(EC)第1223/2009號或殺菌劑產品法規(EU)528/2012出口到歐盟市場。 洗手液的成分可能是乙醇或乙醇類酒精,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仍在根據殺生物劑產品法規(EU)528/2012對其進行審查。
因此,我們觀察到在市場上首選遵循《化妝品法規(EC)第1223/2009號》的洗手凝膠/搓手液製造商。
該法規要求化妝品製造商在將產品投放市場之前準備產品安全報告,並通過歐盟化妝品通報(CPNP)通知其產品。 計劃將成品化妝品投放到歐盟市場的製造商必須任命歐盟內的法人或自然人來承擔合規義務。
備註:活性藥物成分應在OTC專論中。
製造過程必須符合cGMP要求
如果您需要有關化妝品法規或FDA註冊的更多信息,請留下聯繫信息info@gabriel.hk /致電2366 4622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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